一次作业3条人命企业上下竟无人知晓安全作业规程!

2021年7月3日15时许,位于浙江省海宁市经编产业园区经编八路22号的浙江迈基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水刺非织造材料生产车间内,工人在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4万元。

11月15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嘉兴海宁浙江迈基科新材料有限公司“7·3”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发现,涉事企业虽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从主要负责人,到安管员、车间主任及一线作业人员均不知晓,相关人员对地下废水收集池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对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不了解。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均无有限空间基本知识和应急技能。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迈基科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的地下废水收集池淤泥中的有机质在前几日停工期间厌氧发酵产生了硫化氢等有毒物质,清淤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未遵循有限空间作业规定,以致首先进入地下废水收集池进行清淤的周转清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引发中毒晕厥倒入池内,罗新泽、白忠群、龙华坤、廖旭旭4人在未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盲目下池施救,致使事故伤亡扩大。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迈基科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缺失。虽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其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但从主要负责人,到安管员、车间主任及一线作业人员均不知晓,相关人员对地下废水收集池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对有限空间安全知识不了解。也未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未为从业人员提供气体浓度检测仪、安全绳、强制通风设备等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和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中也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相关安全培训,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均无有限空间基本知识和应急技能。

1.杨中频,迈基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021年7月7日,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杨中频采取刑事拘留;8月6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杨中频批准逮捕。

2.周天宇,迈基科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迈基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021年7月7日,海宁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周天宇采取刑事拘留;8月6日,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周天宇依法批准逮捕。

1.林利琴,迈基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的规定,给予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

2.张吉,迈基科公司水刺车间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迈基科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送嘉兴市应急管理局、海宁市应急管理局。

1.濮新达,海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嘉兴市纪委监委给予通报批评。

2.章如强,海宁市马桥街道党委书记,建议海宁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线.沈一涛,海宁市马桥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2019年2月-2021年6月任海宁市马桥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议海宁市纪委监委给予记过处分。

4.张轶,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建议海宁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线.封光毅,海宁市马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海宁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朱云晓,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马桥(经编园区)分队长,负责生态环境工作,建议海宁市纪委监委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1.迈基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思凯域公司,建议由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海宁市人民政府,建议海宁市人民政府向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5.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建议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向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建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向海宁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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