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歌王”王洛宾4首作品被侵权新疆两公司判赔3万

今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宣传,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了2020年度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新疆两家公司因为侵害了“西部歌王”王洛宾的作品改编权,王洛宾继承人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并停止侵权,获法院判决支持。

王洛宾被誉为“西部歌王”,他曾长期从事新疆少数民族民歌收集、整理、记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编。

《达坂城的姑娘(新疆抒情歌曲选)》《纯情的梦王洛宾自选作品集》《西部放歌》等书中对《达坂城》《阿拉木汗》《半个月亮爬上来》《都达尔和玛丽亚》四首歌曲,标注为“尔族民歌或哈萨克族民歌”“洛宾记谱、译配或洛宾编词曲”。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品的某歌舞剧中使用被改编了的上述四首曲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洛宾对民歌进行收集、整理、记录,并使用优美、流畅的曲调,配以具有文学性的唱词对歌曲进行改编,将这些民歌固定下来,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王洛宾系涉案四首歌曲的改编者,对涉案四首改编作品词曲享有著作权。两被告公司未经涉案歌曲权利人许可,在保留涉案四首音乐作品词曲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对涉案作品进行改编,结合其他音乐、舞蹈等作品,创作出新的作品,该行为侵害了王洛宾涉案作品改编权。

法院依法判决新疆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王洛宾继承人经济损失3万元,两家公司在其出品的新作品中停止使用涉案王洛宾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四首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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